2010年市民張偉(化名)被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他并不符合和單位簽訂無固定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張偉認為他12年來一直被安排在集團的兩家分公司打工,按照“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的規定他可以簽訂無固定限期勞動合同。一審法院認為他曾效力的兩家公司都是獨立的用人單位,張偉敗訴。張偉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結果這一次張偉勝訴了。為何兩次宣判會有截然相反的結果?
在仲裁委仲裁贏了
卻被一審法院推翻
張偉年過四十,在上海某商務公司揚州分公司供職,2009年12月他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就不打算繼續聘用他了。老張很窩火,他可是算得上是“元老級”的職工了,并且2000年到2001年間,他為公司的籌建還出過不少力。
在2010年1月,張偉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為張偉目前所在的公司是南京某乳業銷售公司揚州分公司變更而來的,張偉兩個工齡加起來超過10年,認定張偉符合簽訂無固定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而商務公司來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該單位不符合和張偉簽訂無固定限期勞動合同。一審法院查明,上海某商務公司揚州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領取了營業執照,經濟上獨立核算,具備獨立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最終判決張偉不符合和商務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兩公司大股東相同
中院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后,張偉向揚州中院提起上訴,表示他是1998年進入該乳業公司揚州分公司工作的,2001年乳業公司決定成立商務公司,他在公司的要求下去了商務公司工作,實際上仍然屬于該乳業公司的員工,這樣算來工作時間已經超過10年,公司就應該和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揚州中院查明,兩分公司辦公地點也一樣,后來搬遷但是辦公地點還是一樣,兩公司也都是以該乳業總公司的獎懲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最終認定兩公司是關聯企業。法院確認張偉連續工齡超過10年,最終撤銷一審法院在2010年做出的判決,還判決商務公司在判決書送達10日內和張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支招
集團內部工作調動
兩招可防工齡被“清零”
法官介紹,如今勞動者在集團內部的子公司之間工作調動是很常見的事,那如何防止到了新的子公司原來的工齡就被清零導致權益受損呢?江蘇石塔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春明介紹,首先是要在調離之前請原子公司相關領導寫一份說明,說明新去的這家子公司和原公司的關聯性,一旦日后發生糾紛就可以減少取證的難度,另外在工作調動時請相關負責人說明工作調動是非本人因素調動,而是公司的需要,這樣可以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公司把責任推給勞動者,同時還要注明工齡的計算要延續原子公司的工齡。